近日,某县生态环境部门对两起因涉嫌微克废气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其中一起为一大型废水排放量较小的A企业微克1.38倍废气总磷,另一起为一小型废水废气较小的B企业微克1.43倍废气氨氮。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参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负责管理案件调查的部门明确提出分别给与两违法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白鱼惩处建议。
在集体辩论中,有部分同志指出:对B企业的惩处较轻,虽然B企业微克倍数要略为低于A企业,但是B企业废水排放量还将近A企业的1/10,因此,给以B企业与A企业某种程度的惩处不合理。笔者较为接纳上述观点,因为这合乎行政处罚“过罚非常”原则。
据笔者仔细观察理解,当前,有为数不少的环境执法人员部门,在调查处置微克废气污染物类案件时,意味着以“污染物微克倍数”来量罚的现象比较广泛。《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原作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非常。《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也明确规定,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完全相同或者相近、社会危害程度非常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该非常。作为环境执法人员部门及人员在调查“微克废气污染物”类似于违法行为时,如何遵循“过罚非常”原则,强化环境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呢?核心关键就是要把“微克废气污染物”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导致为影响、毁坏调查得更为精确。
无法非常简单地意味着以“污染物微克倍数”作为量罚的参照。“天下没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从宏观来定性两个违法行为,有可能经常出现“情节完全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然而,从微观来明确调查确认一个违法行为,它都会与其他类似于违法行为在“量”上有一定的差异,甚至是较小差异。笔者指出,除了调查“污染物微克倍数”外,还要对污染物排放量,其他污染物种类及废气,当事人对已分列污染物采行的补救措施,否已对环境导致污染、毁坏等情况展开全面了解细化的调查确认。
总之,建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部门要防止仅有把一份监测报告上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作为惩处量罚的唯一参照。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寻找每一个违法行为的不同之处、特殊性,在提升案件调查精准度的基础上,有效地保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置的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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